遇到工程糾紛怎麼辦?律師帶你認識常見的工程糾紛類型及如何預防或解決

工程糾紛類型

作者:楊哲瑋 律師、黃儉忠 律師、洪祺皓 律師

依工程會統計,常見的工程糾紛有計價爭議、逾期罰款爭議、驗收階段爭議等三種類型。而當工程糾紛發生時,除了協調會議、調解、仲裁、法院訴訟外,仍有許多解決方式,均可互相結合運用。此外,本所亦建議工程公司應注意工程契約、工程文件、工程驗收等3個步驟,才能有效避免工程糾紛。最後,本所將分享如何以工程專業背景協助客戶處理工程糾紛。

工程糾紛有哪些?常見的3大工程糾紛類型

工程案件具有高度專業、參與人員繁多、金額龐大、工程期間較長等特性,因此在工程案件履約過程中,時常衍生各式各樣的工程糾紛。而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所統計之資料顯示,最常發生的工程糾紛,依序為:計價爭議逾期罰款爭議驗收階段之爭議

遇到工程糾紛該怎麼辦?不可不知的4種工程糾紛解決方式

不同態樣的工程糾紛可能適用不同的解決方式,例如:協調會議、律師函、存證信函、訴訟外和解、採購申訴、調解、法院訴訟、仲裁等。本文僅先介紹協商會議、調解、仲裁、訴訟等最常見之解決方式,其餘不同的解決方式,本所將另行發表相關文章介紹。此外,以下所列費用僅指程序啟動之費用,律師費用仍需依照案件複雜程度,個別計算。

工程糾紛解決方式1:協調會議

  1. 費用:無
  2. 程序:工程糾紛發生時,可以發函請求業主(機關)及相關廠商召開施工協調會議。
  3. 時間:約1個月內
  4. 說明:本會議的重點在於各方如何適當的妥協,以達成最佳方案。而在會議前應盤點相關文件、整理事實,確保會議上的談判空間。

工程糾紛解決方式2:調解(以公共工程為例)

1. 費用:依據「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」,整理如下:

工程糾紛解決方式:調解

2. 程序:如招標機關為六都以及花蓮縣所轄機關,則應向招標機關所在縣市的採購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請。其餘機關採購案件則應向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」提出申請。

3. 時間:依據「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」,應為4個月以內。

4. 說明:調解過程中,應多注意工程會的相關函釋,以確定有利與己的主張。

工程糾紛解決方式3:仲裁

  1. 費用:可參考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-費用試算
  2. 程序:需當事人雙方具有仲裁合意,並選任仲裁人
  3. 時間:依據「仲裁法」,應為6至9個月內
  4. 說明:仲裁制度具有快速、經濟、專家判斷、保密、具執行力等優點。

工程糾紛解決方式4:法院訴訟

  1. 費用:可參考「司法院Web版計算程式
  2. 程序:如果是公共工程案件經過前述調解程序,仍然調解不成立,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。而如果是私人工程案件,則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  3. 時間:依據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」,第一審應為1年4個月以內。
  4. 說明:進入法院訴訟後,應確認訴訟主張為何以及如何證明相關事實。

除以上提及的4種解決方式外,尚有許多不同的解決方式,而各種解決方式之間存在著策略性的結合運用,例如在提起訴訟前,先以存證信函進行催告通知、或委由律師發函尋找和解方案等。本所日後將持續發表相關文章逐一介紹,如對個案情形應採用何種解決方式有疑義,亦可聯繫本所進行討論。

工程糾紛的預防措施──3個步驟讓你有效避免工程糾紛

工程糾紛的預防措施

工程糾紛的預防措施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工地履約制度,才能有效降低其發生機率,然而本文建議工程公司可以先從下列3個時間點進行觀察,也就是施工前的工程契約、施工中的工程文件以及施工後的工程驗收:

  1. 施工前──工程契約:參考(本所撰寫之工程契約一文)。
  2. 施工中──工程文件:工程文件種類豐富且多樣,例如:施工日報、月報表、查驗紀錄、估驗資料、工具箱會議、自主檢查表等等,所有文件建議盡可能詳實記載,有利於作為日後解決工程糾紛的依據。然而,在某些情況下,工程公司可能受限於履約關係,而無法詳實記載,則此時建議儘速尋找律師,諮詢替代方案。
  3. 施工後──工程驗收:在工程即將完工時,仍然需要注意驗收流程是否完善以及驗收文件是否紀錄完整。若驗收流程或文件不完備,將可能衍生保固、瑕疵修補、遲延等糾紛。

上述三種預防措施原則上適用於各類型的工程公司,但工程糾紛的態樣十分複雜,完整的預防措施仍應回歸公司制度及業務內容進行精準的擬定,如有需要可聯繫本所進行討論。

律師帶你看工程糾紛案例|律師的工程背景如何協助雙方公司創造雙贏

本所最近協助法顧客戶(下稱B工程公司)處理一個計價爭議案件,該案件為公共工程,業主(機關)在106年將工程發包給A工程公司,A公司再於108年將空調工程的部分發包給B工程公司。

然而,因為變更設計、疫情影響等事由,造成該案件持續展延,空調工程部分延至112年才準備進場施作。此時,B工程公司便詢問本所:「這四年的工、料、設備都有漲價,如果依原價施作可能會賠錢」、「契約中有寫不得物調」、「想與A工程公司發展成長期配合關係」。

經本所律師與B工程公司充分研議後,B工程公司遂請求A工程公司召開協調會議,協調會議中本所提出一個雙贏方案:「1.契約中雖然約定不得物調,但是依照實務見解,仍可能因為疫情影響而有民法情事變更的適用。2.依照物價波動指數,B工程公司大約可以調整25%之工程款項,但為維護雙方和諧,本次僅請求18%。3.本所另提供A工程公司有關工程會就物價調整的有利函釋,並協助A工程公司向業主(機關)申請物價調整。」。

前述方案不僅讓B工程公司的案件從虧損轉為盈利,亦讓A工程公司有所依據向業主(機關)爭取全案的物價調整,同時雙方仍能持續保持友好關係。而A工程公司在協商會議中不僅接受了本所提案,亦允諾將另案二期工程部分交由B工程公司施作。

這個案例突顯了工程律師在協調會議中的重要性,具有工程背景的律師往往能提出合適的折衷方案,製造雙贏局面,進而在不違背工程互信基礎的前提下,順利解決工程糾紛。

律生活法律事務所|工程糾紛如何解決?讓土木專業背景的律師團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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